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资源配置,维持和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客运市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班线、出租、租赁、旅游、场站等客运资源的配置。
第三条下列情况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1.一次性投入小型客车(营运客座9座以下)车辆数超过20辆的;
2.同一线路上一次性投入大、中型客车(营运客座10座以上)车辆数超过5辆的;
3.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客运经营权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综合评定、质量优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投标组织
第六条各级运政机构为招标人,按相应的经营项目管理权限实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资质条件、评标标准及服务承诺考核标准;
2.发布招标公告;
3.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4.提供标的物相关信息服务;
5.组织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
6.公布评标结果,签订“客运经营权使用协议”;
7.办理中标经营项目相关投放手续,实施规范管理;
8.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定期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客运经营资质,并且在浙江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标人。
第九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由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招标人按照共同投资协议核定,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联合体才能参与招投标。
联合体的共同投标、投资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组成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后,应根据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注册成立实体公司独立经营。
第十条参与异地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投标人须具备该经营项目的最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1.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2.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3.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2.接受招标人的资质审查,按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答疑;
3.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监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运政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聘请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聘专家必须有8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库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代表、运政机构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受聘专家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权的招标中,交通主管部门代表和运政机构代表由两地及共同的上级部门各三分之一组成。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一天经公证部门公证或监察部门监督产生,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检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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