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动社区和村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居(村)民住宅区。
第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置消防工作室,将消防工作室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并组建支援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配备设施、器材和装备,做好消防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消防工作室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社区和村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章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每日应对居(村)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管理单位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
第三章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条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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