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承诺书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等)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本人及其家庭能得到及时且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设立“医保基金”,用于解决学生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因病住院等大额费用由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以弥补因上述情况给学生个人、家庭、学校和国家带来的损失。“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资金和学院投入资金。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管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工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纪检监察处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执行机构,办公室成员由学工处人员兼任。
第四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1、该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学生,即江宁校区和光华校区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包括各种代培、委培等录取的学生和非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2、凡符合参保条件并自愿参加在宁高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门诊费用适用此办法。
3、本管理办法是我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配套体系,“医保基金”原则上是补助参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学生离校(毕业、专转本、专接本、参军、休学、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生效后等)后,不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也不享受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应政策。
第五条
责任条款
1、参保学生在保险期内且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时,“医保基金”根据其合理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学生在疾病或意外伤害治疗期间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足人民币50元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如果超过50元,对超出部分,“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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