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商业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莱财库[2013]7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卡,主要是指以机关工作人员为偿还主体,由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银行签定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科室(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局财务科。
(二)财务科对申请开卡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办卡人员申请资料并办
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审核通过的办卡人员。
第四条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办公室要及时通知财务科;财务科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五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具有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原则上按以下标准以内申请公务卡信用额度,但最终以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一)局领导5万元;
(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3万元;
(三)一般人员2万元;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科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
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市**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局领导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未经领导批准的支付,一律视为个人自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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