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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

鄂州市市直文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实行

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鄂州市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分行关于印发〈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直文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以上均不含政府采规定的采购目录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五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确定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银联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第七条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每人可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职工自行选择开卡银行,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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