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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潼南县荣昌县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地方人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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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5ykj.com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当前这一职权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行使,直接影响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分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讨改进措施,促使决定权的行使尽可能的到位,是当前人大工作亟需研究的课题。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从整体上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很不到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难为问题。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但这一规定太原则,太抽象,哪些事项属重大事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怎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程序是什么等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与同级人民政府发生分歧时无所遵循,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处于难为境地。

(二)不为问题。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时间不长,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思维定势的影响根深蒂固,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对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96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组织法第40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宪法》第1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宪法》第105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缺乏应有的正确认识;一方面,一些在党委、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习惯于传统的权力运行方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认识和实践上仍处于可又不习惯的状态,每遇重大事项,往往采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委、政府联合决策、联合发文贯彻落实的方式,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抛到一边,使之处于十分的境地,无法作为。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错误地认为,重大事项由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就行了,或者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说是与党委争权,与政府分权,影响关系,自身就缺乏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胆略和主动性,放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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