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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辽宁集体林权配套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以确权到户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后,辽宁又开始了为主体改革配套的综合改革进程,几年来,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深化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改革措施,以进一步促进集体林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辽宁;集体林权;综合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一、集体林业综合改革成效显著

林业产权界定、产权安排、产权运营、产权管理监督是激发林农生产积极性,发展林业经济的前提条件。2007年底辽宁省作为国家试点省份,以确权到户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从2009年4月起进入新一轮为主体改革配套的综合改革阶段,包括组建合作社、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等。几年来,辽宁省林业综合改革成效显著。目前全省林业合作组织数量达到2674个;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2个,县级达到51个,乡镇级区域性分中心20个;已编制完成1936个村级林农森林经营方案,占应编数的75%;森林保险面积5155万亩,占森林面积8710万亩的59%;林权抵押贷款余额40亿元;林权流转机构不断完善;森林资产评估工作稳步推进。全省林业总产值实现1834亿元,同比增长5.6%;农民人均林业收入3980元,同比增长6.5%。林业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在深化改革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亟需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集体林权综合改革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政策和法规作支撑。我国林权制度和林权改革的法律制度本身就不完善,虽然辽宁省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但还不能满足现实对立法的需要。现阶段在采伐和税费政策的调整、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改革的一些关键环节上,还缺乏完善的政策和法规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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