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
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公司的资产,增强公司资产管理意识,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公司财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凡发生财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出具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错误;
5、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
6、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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