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化达标汇报材料
1一般规定
1.1为加强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全面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30号)和《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规定了矿山救护大、中队质量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矿山救护大、中队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
1.3矿山救护大队质量标准化包括指挥员及组织机构、技术培训、技术装备与设施、综合管理、所属救护中队的综合素质五个项目,满分为100分。
采用各项目扣分的方法计分,各项目标准分扣完为止。五个项目中,前四项满分为40分,后一项采用矿山救护中队质量标准化计分方法(见1.4),并乘以系数,满分为60分。
总分的计算方法。总分=前四项分数之和+所属各救护中队综合素质项目平均分数×60%。
1.4矿山救护中队质量标准化包括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救护培训、救护装备、维护保养与设施、业务技术工作、救援准备、伤员急救包扎、一般技术操作、综合体质、军事化风纪、礼节、队容、综合管理等项目,满分为100分。
对矿山救护中队进行考核时,以小队为基础单位,各单项原则上按下列分工进行操作:
业务知识、仪器操作、综合体质由一个小队完成。
救护装备(中队最低技术装备部分除外)与维护保养、伤员急救包扎、军事化队容由一个小队完成。
下井准备、一般技术操作由一个小队完成。其余各项按项目具体要求进行。
中队分数=小队实得分数之和+其余各项分数。
1.5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分为四个等级:
1.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
2.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
3.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
4.省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
1.6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适时组织抽查。
1.7凡被评为特级、一级、二级的矿山救护队,由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命名;省级矿山救护队由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命名,并分别颁发证书和表彰奖励。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给予表彰奖励。
1.8凡是在抢险救援、矿井技术服务、演习训练等工作中,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救护队,取消当年的达标资格。
1.9本标准及评定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1.10本标准及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2矿山救护大队质量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
2.1指挥员及组织机构(10分)
(1)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人。(2)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并经国家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3)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
(4)组织机构健全。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科、后勤科、培训科等。
评分办法。全部合格得10分。领导班子人员缺1人扣1分;发现1人未取得国家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培训合格证扣1分;发现1人年龄超过规定扣1分。无相应的机构,扣2分。
2.2救护培训(10分)
(1)制定救护大队指战员年度培训计划。
(2)救护中队指挥员按时参加救护培训。
(3)按规定对新队员进行入队前的基础培训。
(4)组织救护队员进行年度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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