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杭区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最终定稿]
余政办〔2011〕332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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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满十六周岁的;
2.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3.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浙江省居住证》。
1.普通类型。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我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在我区连续居住满三年的;
(2)在我区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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