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杭区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最终定稿]
余政办„2008‟42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第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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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予以公布,并以目标任务书的形式下达。
(四)重点项目根据前期进展情况,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六条申请列为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在各部门的协助下完成各项报批手续后,会同区重点办按照规定向省、市综合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章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区重点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全区重点项目储备库,将近年内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重点前期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
第九条镇乡(街道、开发区)和重点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前期项目季报统计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向区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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