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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08〕149号

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理顺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各方关系,确保设施科学高效运行。根据各部门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移交管养范围

本意见所讲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是指2001年1月1日以来,在京口、润州区行政区域内,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广场、排水、路灯、绿化、环卫保洁等设施,全部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对尚未移交市政管养的国、省道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人行道和慢车道按市政道路管理。

二、移交管养原则

市政基础设施的长效管理实行“投资、管理、运行”相分离。绿化管养、环卫保洁等项目,原则上通过市场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管养单位。对目前尚未实行市场化作业的道路、排水、路灯等设施,管养费用与实际发生的管养工作量挂钩,实行企业化核算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三、部门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工作:

(一)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办)负责管养移交的综合协调工作。工程质保期满后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核定新建市政基础设施三年管养经费的筹集标准;在工程预算中核批三年管养费用;配合市财政部门确定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年度管养资金计划;审核设施管养市场化运作方案;综合协调设施管养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市建设局负责新建道路、路灯和排水设施管养的接管工作,下达年度和月度管养计划。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制定管养项目市场化运作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管养检查考核办法,对管养单位的管养工作量和管养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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