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05/07/18【颁布单位】
苏建科(2005)226号【失效日期】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科研设计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http;//www.xiexiebang.com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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