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丰乡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施方案(精)
石门县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活动
实施方案
为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县规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石门”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成立石门县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活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李金生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刘双红、县政府副县长汪军华、县政协副主席覃业凤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总工会、县人大内工司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发展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司法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建设局、县商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总工会,王石蓉任办公室主任。
四、创建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应达到以下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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