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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向人大汇报粉煤灰综合利用2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13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令第19号公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综合管理、鼓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28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予以废止。

目录

1基本信息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综合管理4第三章鼓励措施5第四章法律责任6第五章附则

1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科技部部长:万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2013年1月5日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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