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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附件)抚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星人社字[2011]4号

星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星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

的通知

局属各经办机构: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星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1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相结合,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六条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

第七条内部控制主要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第九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做出规定,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规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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