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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附件)抚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温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浙劳社监督〔2007〕1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评价、纠错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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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第九条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授权的人员与范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岗位轮换或分工调整、常规审计与离任审计等作出明细规定。

第十条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价、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作出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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