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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附件)抚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评价、纠错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核查。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实施本细则,对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和弱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持续性。内部控制保持持续性,不因机构调整、人员更换而出现纰漏。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条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的人员与范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岗位轮换或分工调整、常规审计与离任审计等作出明细规定。第十一条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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