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结合停车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分别按车辆类型、停放区域、停放时间、服务条件等因素,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的计费办法。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形式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市管道路和市投资的非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收费主体属于市级的各类停车场收费审核工作;负责监制无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表)工作。
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道路和区投资的非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收费主体属于区级的各类停车场收费审核
1工作,负责本区范围内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与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站点、枢纽配套的停车场;
2、因交通事故、违法原因等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现场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3、超限超载货物卸驳载停车场;
4、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性项目投资中附设的地上、地下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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