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2-11-16
作者:兰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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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甘肃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类型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殡葬服务场所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2、占用公用场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配套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
3、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4、住宅小区内配建的露天和地下专用停车场;
5、货运市场、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6、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外提供停放服务的单位内设停车场;
7、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的停放;
8、按城市管理要求,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二)其他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重点路段、一类道路、二类道路。
(一)重点路段。中山路(中山宾馆—胜利宾馆段),临夏路(中山路—解放门段),酒泉路(南关十字—省政府段),张掖路(省政府—静宁路段),东岗西路(广场西口—盘旋路段),广场南路全段,庆阳路全段,东方红广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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