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提出年度申请计划,管理小组审查,提出意见,统一汇总上报校领导批准每学期或每月必须根据年度申请计划,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如与年度申请计划不符,必须说明增减变化原因,报管理小组审核后,统一汇总报中心校批准后实施,如因特殊情况没有列入年度计划内,确属急需,开支不大的,可先办理后审批。
2、年度申请计划的编制,必须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精打细算,力求节约,提高计划准确性和可靠性。
3、重大开支项目(年度计划内的,如因物价提高或产品用途性能而开支增大悬殊者),必须经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批准。
4、所购买的一切资产或物品,必须经管理小组验收,清点,在凭证上加盖"验收",没有管理小组"验收"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5、凡一级拨入或资助的固定资产,通过校领导的,由校领导通知小组验收,清点后,分配给有关学校保管,使用,上级某部门直接拨给各个学校的资产,各个学校必须向中心校报告拨入或资助的物品名称,数量,经管理小组验收,清点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得动用
6、自制的固定资产,各学校应列入年度或月申请计划内。如因特殊情况,未纳入年度或月计划内,必须提出追加计划报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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