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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调研报告

分报告三

重庆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情况的调研报告

重庆直辖十年来,截至2007年3月,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审议通过法规案264件,其中,法规制定案183件(含法规性问题决定),修正(修订)案71件,废止案8件,批准单行条例2件。现行有效法规168件,其中法规159件,法规性决定7件,单行条例2件。基本涵盖了我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教等各领域,初步构建起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同国际惯例相衔接、具有重庆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框架。为了进一步提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直辖十年以来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的总体评估,并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机关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成效、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今后五年的立法项目建议。我院收悉后,高度重视,庚即成立了以副院长为组长、研究室王剑波主任为副组长、胡郑英、达艳、傅沿为成员的课题组,拟定了详细的调研方案。课题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通过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典型个案分析等方法,在认真总结梳理的基础上对重庆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了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现将此次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重庆地方性立法的总体评价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正分报告三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完成。调研组由市高院一名副院长任组长,市高院研究室主任王剑波任副组长,成员为胡郑英、达艳、傅沿等。重庆市第

一、

二、

三、四中院的部分领导和法官等参与了调研工作

-92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在县一级行政区域内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但事实上,大量具体的移民安臵补偿工作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做出了符合重庆实际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这样,通过授权,既保持了与上位法的一致,又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移民具体事务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三)部分法规的规定具有独创性

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有所创新是地方性法规活力之所在。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注意体现地方立法的独创性和探索性,一些法规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为全国人大立法提供了参考。如为了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活动,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设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赋予市一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市内终局鉴定权,在全国是首创的。另外,《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将“海选”制度定为选举方式之

一、《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内陆实施全面禁磷和建立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具有独创性和突破性

(四)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治市,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类法规。现行法规已涵盖了公安、人防、民政、司法行政、人事、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人口计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地震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门类,目前行政法类的法规已有70多件,占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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