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调研报告
地方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级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活动。地方法规体系是指由全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所构成的、具有内在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一九八八年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以来,我市的地方立
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为主线,以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为重点,以全面统筹我市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使我市的地方立法及法规体系建设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1988年至2005年,我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7部和政府规章92部,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法规体系,为建设“法治无锡“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和保障。
一、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市的地方立法从无到有,从探索起步到逐渐规范,从数量不足到基本成形,在完善我市的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法治无锡进程,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总结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持依法立法。在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伊始,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了《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规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体、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规范,将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为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2、坚持规划先导。我市的地方立法始终坚持规划和计划相结合,统筹安排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换届伊始,就开始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改革创新的原则,从全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着眼于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相协调,制定为期五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从宏观上把握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建设导向,增强了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根据立法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每年也根据工作计划部署,坚持安排一定数量的规章作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并严格按照计划有序推进,确保每年我市地方立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3、坚持地方特色。我市的地方立法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不仅追求法规、规章数量上的扩张,更注重牢牢把握地方特色的生命线,根据无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条例》、《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等一批具有浓郁无锡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特点,不断谋求立法新突破,涌现出如《无锡市外送快餐管理规定》、《无锡市粮油安全管为我市依法管理地方经济社会事务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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