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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日期】

2005-02-01【生效日期】

2005-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第十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用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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