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发布日期】
2005-09-07【生效日期】
2005-1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南京市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五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学前教育活动应当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前教育事业规划,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视并扶持农村和残疾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学前教育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卫生、民政、市政公用、市容、劳动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举办或者捐助学前教育事业。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设施
第七条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本市教育发展规划的需要。
设立、变更、终止幼儿园,举办者需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设立、变更、终止托儿所以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设立幼儿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地点、环境、房舍、设施及布局方案;
(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或者制度;
(四)教职员工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五)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地证明和必备资金证明;
(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当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证明。
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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