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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南京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413

【实施日期】

19950413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

(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章名】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

(二)至

(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七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已经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名;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招标单位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八)成立评标组织;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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