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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师范学院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1)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渝府发[2009]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决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

(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第三类:

-1-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第三章安家资助

第九条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

3、用人单位承担2/3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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