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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项目投资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适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在清理项目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投资规模,科学合理的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划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项目应以计(财)字号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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