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扬州市文明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文明村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扬州市文明村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在同类村中位居前列,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是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创建活动,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市“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培养讲文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也是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发展思路,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和谐文化建设为主线,以多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城乡结对、文明共建”、“村企共建”为载体,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要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
(未完,全文共2494字,当前显示7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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