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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扬州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经社会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集体,是同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各行业、各系统命名表彰先进单位,原则上不使用"文明单位"字样。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是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使精神文明建设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主要形式;也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目标管理,组织和带领广大于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文明共同进步,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软件硬件一起抓,致力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塑造奋发向上的精神,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评选的范围、标准

第六条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独立经济核算和单独建立党委(总支、支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行政村,城市街道办、居民委员会,驻扬单位、部队,都应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并可申报参评。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的大型企业集团可以申报参评,其所属单位和松散型企业集团不予参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中,中方注册资金高于外方,且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可以申报参评。外方独资企业不参评。乡(镇、街道办)作为整体申报参加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的,须有1/2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和直属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超过全县(市、区)的平均水平,至少有1/3所属单位获得县(市、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是:

1.党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调,求实创新,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重视文明单位建设,经常开展各种活动,创建水平不断提高。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严格。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或同行业中都达到先进水平。

3.注重思想道德建设,教育网络、阵地完备,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精神振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党风和行风端正,党员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4.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干部、群众能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优良,无重大案件和重大事故发生,民事纠纷发生率低。干部、群众敢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模范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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