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扬州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各项工作在同类单位中位居前列,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机结合,并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单位良好形象。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并纳入总体工作目标和年终考核。各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督查工作,各参创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第二章标准
第一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领导班子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条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群众满意率高;教学科研单位风气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参加和支持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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