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整治,逐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由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区、仓储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县(市、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物价、工商、邮政、广电、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物业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业主相应的义务。但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和本办法的规定。
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约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的管理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业主不参加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作弃权。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方案;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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