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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出资成立开发公司

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方式往往有:收购,母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已有的企业或在证券市场大量买进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设立,一个公司其经营业务有必要扩展时,可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订约,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企业支配合同,使其他公司成为子公司

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上述比例限制,所以,一家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人民币的母公司,可以投资1000万元设立另外一家子公司。

但是有一个条件是: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如果母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话,该母公司就不可以再单独设立子公司了,必须与别的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

一、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工商规定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国资委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结论。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需进行评估;与工商规定一致。

2、《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x号)

第九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市直管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国有资本不占控制地位的投资、埠外及境外投资等应报市国资委立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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