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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07〕8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统一实施全县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

(三)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四)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保证拆迁资金的安全、正确使用;

(五)负责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拆迁来信来访,调解拆迁纠纷;

(六)自行实施拆迁或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未完,全文共2015字,当前显示6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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