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杭州市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2〕25号【发布日期】
2002-06-05【生效日期】
2002-06-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五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已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和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第三条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行政机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第四条裁决机关裁决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第五条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批准的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单位)情况、申请要求和事实理由。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关系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四)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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