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人事厅、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
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1]152号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制办公室: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
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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