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宁波”的战略部署,通过培育和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以典型引路,引导本地企业提升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宁波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积极培育、严格审查、规范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联合认定,具体工作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
成立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考评小组,负责对参评企业进行考核。
考评小组成员兼任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义务监督员。
二、培育规则
第六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规模较大,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
第七条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培育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报,应当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二)企业的信用管理情况,包括现状、存在问题。
第八条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上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根据条件确认培育对象。
第九条被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自觉强化内部信用管理,积极树立具有示范性的信用形象。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及当地工商部门应当对培育对象进行相关培训,组织有关专家、信用指导员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
三、认定标准
第十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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