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与市级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联系,归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予以记录。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
第八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3644字,当前显示11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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