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07年发布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7-12-18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政策措施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分类管理。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
2、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①根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缴费额度的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下同)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划转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并足额划入风险基金账户。
(二)其他有关政策按省政府冀政函[2005]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工作程序
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进行清点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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