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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07年发布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大量土地被征用,必然导致大规模失地农民以及相应问题的产生,因此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失地农民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必然大规模征用农民的土地,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在或即将失去土地。如果征用土地与农民市民化同步发展,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能及时被纳入城镇体系,享有市民的各种权利,失地农民就不会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却成为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特殊群体--“三无”人员(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我国城市进程化进程中令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因此研究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一项紧迫任务。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安置方式单一,征地补偿偏低,政府“低征高卖”,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带来的好处。土地巨额差价刺激政府官员寻租,滋生腐败。我国实行征地补偿办法,补偿费虽然在每个地区存在一些差异,但从整体看,现金形式的补偿标准仅在每亩1.5-3万元之间。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3年农业的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计算;二是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成本或市价补偿;三是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3年农业的平均产值的4-6倍来计算。在实践中,按法定标准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太低,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畸形政绩观驱使下,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不足和其掌管征地的主导权,把土地当作第二财政,以地生财,出现了低征高卖现象,而农村的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

2.征地补偿金分配被层层截留,村级留用管理不规范。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收益权,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但有些县乡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使得

农民获得的补偿收益减少。留村的补偿费用份额较大,但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

制,使一些村干部任意霍霍,不当的使用和管理使得农民的所得进一步减少。据

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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