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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工程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现就实施推进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以中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在全市社区广泛实施以社区居委会组织、队伍、制度以及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建设工程,每年安排20%左右的社区开展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创建活动要统筹规划,坚持标准,力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把全市社区居委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建设规范化

1、社区的调整与设立

(1)因地制宜推动社区规模调整,原则上除单位型社

1区、集镇只有一个社区的集镇型社区外,其余社区按照不少于2000户的规模调整重组社区。

(2)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全覆盖。城中村、新建住宅区、城郊结合部都应健全社区居委会,实现社区居委会组织全覆盖。

(3)新建住宅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3000户规模组建社区。总户数达到3000户且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需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入住率未达到50%,户数达300户的,成立居民小组并纳入邻近社区管理;户数不达300户的,直接纳入邻近社区管理。

(4)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并、调整应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新成立社区在批准后3个月内应完成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工作。各区民政局在每年11月31日将本区本年度新成立社区的名称、户数、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委会驻地以及办公联系电话报市民政局备案,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当年组建社区的由区财政负担全部经费。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名录在年底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5)落实社区工作经费。按照2000户以下社区每年4万元,2000——3000户社区每年5万元,3000户以上社区每年6万元的标准,各区按照50%的比例落实社区工作经费。

2、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1)社区居民会议可由三种形式组成:由本居住地区

2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每户派代表组成;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2)成立本社区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驻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充分发挥他们在各自行业的优势,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扩大社区影响。

(3)社区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委员会。每个下设委员会由1名社区居委会成员牵头负责,并由3-5名居民代表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民间纠纷的集中排查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治安保卫委员会: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反毒品、反暴力、预防艾滋病等宣传教育活动,使居民树立起牢固的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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