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讨论稿)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文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是指具有适宜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群众自愿参加和自我组织、定时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经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重视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鼓励和扶持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积极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树立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推动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和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备案、挂牌、资助和鼓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将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工作纳入年度体育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体系,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保障,依法对全民健身活动站点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建设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加强对站点负责人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和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专业体育知识和技能,促进各全民健身活动站点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协调、解决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健身活动信息,推介健身活动内容,提供体育信息服务。
第九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社会宣传,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十条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鼓励本单位人员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竞赛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鼓励群众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活动,协调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与辖区内群众之间的关系,并协助体育主管部门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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