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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讨论稿)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中国网|时间:2005年06月15日|文章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体健气字[2003]1号文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并且开展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在当地党政领导下,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相互间没有组织关系。第四条建立原则: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第二章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动场所适用、安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以其所在地域命名,不得包括功法和个人的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用语,不得冠以“中国”“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的字样。

规模较大的称活动站,规模较小的称活动点。

第七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的推选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当地常驻户口;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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