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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