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
郴州市规划局郴规发[2007]9号
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地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以完善我市城市功能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各县(市)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产业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以及旧城改造涉及到1多个土地权属单位(个人)的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应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有特殊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项目除外),可不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表》。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可兼容的除外),其建设项目选址应进行专门的技术方案论证比选后确定,且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或不被周边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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