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
(一)、
(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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