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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

1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火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未完,全文共1505字,当前显示4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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