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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规定

郴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

【实施日期】

2007/07/01【颁发文号】

郴规发[2007]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的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区、各县(市)城关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规定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并对全市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国家、省、市重大及限额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地向市规划局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本规定自检后,持下列必备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批复);

(三)已审批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四)放线、验线记录及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合格单;

(五)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图(比例1:500—1:1000)【1998年郴州坐标系,1980年国家高程基准】

(六)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第七条规划验收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备齐资料,到市政务中心规划报建窗口或各县(市)规划报建窗口申请规划验收。规划报建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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