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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修改)

临沂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区域]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具体区域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违法建设定性]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主管部门]临沂市规划局是临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权,日常城市规划管理权、违法建设的认定权;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察、国土、住建、房产、园林等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有配合协助义务。

第五条[管控原则]管控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守土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

第六条[绩效考核]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协调机制]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八条[群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为具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城市管理部门设立24小时举报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其辖区范围内管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制和强制拆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函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组织强制拆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部门责任]市规划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函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等基本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在工地显要位置设置建设工程项目公示牌,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在三日内制作违法建设认定书,送达市城市管理局,并函告相关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在查处建设案件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三日内函告市规划局,商请对违法建设的性质予以认定;市规划局在收到城管局商请认定函后,三日内将违法建设认定书送达城市管理局,并函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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