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1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未完,全文共1833字,当前显示5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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